非转让背书也称非转让权利背书,是指不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而是将一定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背书,包括设质背书和委托取款背书。
1.设质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以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押的票据权利为质权。设质背书的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质押”的字样,并由背书人签章。
2.委任背书,又称委托取款背书,是指将行使票据权利的权限授予他人的背书。委任背书的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委托收款”的字样并签章,使被背书人取得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权限。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收取票据款项,但不得再背书转让。
五、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须由付款人进行。票据承兑后,付款人称为承兑人,负有到期向最后持票人付款的义务。承兑有以下特征:(1)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以出票行为为基础;(2)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3)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4)承兑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如下:
1.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做承兑提示。承兑提示,也称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承兑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我国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收到承兑提示的汇票时,应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记载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3.付款人收到汇票后对是否承兑有三天的考虑期限。如果承兑,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名“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其中“承兑”的字样、签章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有记载承兑日期的,以第三天为承兑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4.承兑后,付款人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汇票一经交还给持票人,承兑即告完成。
(三)承兑的效力
汇票承兑的效力如下: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并将汇票交还持票人后,承兑即发生法律效力。付款人转变为承兑人,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于汇票到期时负绝对的付款责任。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承兑人的付款义务有如下含义:(1)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较之其他票据义务人是第一位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应首先向承兑人要求付款,只有在被承兑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才可以向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追索。(2)承兑人的付款义务是最终的义务,当承兑人拒绝付款时,票据上履行了票据义务的当事人都有权向承兑人要求付款。(3)承兑人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义务。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受领资金,仍负有付款的义务。
六、票据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的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作用在于补充特定债务人的信用不足,促进证券流通。
(二)票据保证的种类
票据保证可做如下分类:
1.根据保证范围的不同,票据保证可分为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全部保证,是指保证人就全部票据金额所进行的保证。部分保证,是指保证人就部分票据金额所为的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票据的部分保证。
2.按保证人的人数不同,可将票据保证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仅有一个保证人的票据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所为的票据保证。两人以上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应就被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