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保证的格式与内容有无省略为标准,可将票据保证分为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表示了保证的意思后,还有保证人的签章。略式保证,是指仅有保证人签章,没有保证字样的票据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
(三)汇票保证的当事人
在汇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既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也可以是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是被保证人的后手,如果被保证人是承兑人,则债权人是持票人。
(四)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票据保证需按一定的方式进行。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名称。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未记载时,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4)保证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如果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签章是保证成立的绝对要件。上述记载事项中,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他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五)汇票保证的效力
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下:
1.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所有后手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一责任,包括责任的种类、范围及承担责任的顺序。所谓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一致。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上的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票据保证方法只有连带责任保证。
4.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时,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七、票据付款
(一)票据付款的概念
票据付款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票据债务人及票据关系人依据票据文义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狭义的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人按正常程序善意地付款后,全体票据当事人的责任消除。
(二)提示付款的期限
付款提示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三)超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超期提示付款的后果体现在《票据法》第53条第2款,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超期提示付款的主要后果有:(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2)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四)付款人的付款审查义务
付款人付款时有付款审查义务。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付款审查义务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