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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票据法基本原理(3 / 5)

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以票据金额的支付为直接目的的法律关系,包括付款关系和追索关系。持票人要求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付款的关系称为付款关系;持票人在得不到付款或极有可能得不到付款时,向付款人及其他当事人要求付款的关系,称为追索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的概念

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关,但本身不是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法外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非因票据行为而发生,但与票据行为有关,按票据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主要包括:(1)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2)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而产生的关系;(3)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票据法外的非票据关系,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或票据基础关系,是指非因票据行为而发生,但与票据行为有关,依民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又称票据原因或者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由关系。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原因关系分为有对价和无对价两种。有对价的原因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借贷等。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票据关系也可以无对价,我国《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票据预约关系,又称票据预约,是指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而在发行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所做的约定。票据预约关系是以票据原因关系为前提和基础的,有了原因关系,才会有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必然发生在票据基本当事人之间,也会发生在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之间。

3.票据资金关系,又称票据资金,指存在于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由于票据资金关系存在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而本票是己付票据,故没有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只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如下:

1.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按票据法处理,票据基础关系按民法处理。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彼此分离。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是否发生、如何发生取决于票据行为的有效发生。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分离,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没有约定,只要承兑即为有效。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分离,即使两者有出入,票据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以票据文义以外的证据来对抗票据关系。

2.在一定情况下,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有例外牵连。例外牵连包括:(1)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存在于相同当事人之间时,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用票据基础关系上存在的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权利主张;(2)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虽然不统一,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有可能影响票据关系:一种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另一种是持票人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我国《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五、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面上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或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主体是持票人,持票人因票据的流通有可能不同,有时是收款人,有时则是最后被背书人。付款请求权的义务人因票据种类不同而各有区别。汇票的义务人有付款人、承兑人及保证人等;本票的义务人为出票人或保证人;支票的义务人为付款人。所谓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或者因某些法定事由发生而向票据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票面金额的权利。追索权又被称为第二次请求权。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也是持票人。持票人有可能是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或再追索中已为清偿的被追索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是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票据权利的行使有先后之分,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在不获付款时才可行使追索权。当然,在不获承兑或某些法定事由发生时,如承兑人、付款人死亡、宣告破产时,则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论何种权利均以金钱为标的。持票人是债权人,票据上的其他人为债务人。

2.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为基础。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为基础。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始于票据作成并交于持票人。票据又是文义证券,故持票人只能凭票据行使其票据权利。处分票据,必须背书或设质。没有票据,票据权利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无法确定,也无法处分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只能向票据上的债务人行使。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分离。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对票据的文义负责。因此,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对象只能是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收款人直接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也即因出票而取得。出票行为完成后,在出票人与收款人间形成了基本票据关系,收款人原始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最基本的取得方式,是票据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此外,因善意受让而取得也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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