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以票据法或票据法典命名的票据法及专门的票据法规,如票据法实施细则、票据承兑贴现办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所有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有关票据的专门法律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具体规定。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票据法》做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纠纷的有关问题做了解释。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行为是指导致票据债务发生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还具有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和文义性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票据记载的事项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要式性表现在:(1)无论何种票据行为,都须经行为人签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方式不产生法律效力;(3)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内容及记载方法记载。凡是欠缺要式性的票据行为,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均为无效。凡在票据上记载非票据法规定事项者,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虽然票据行为一般均建立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础上,但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成立与否,是否被撤销、变更等均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也就是说,票据行为与原因关系分离。但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做了一定的限制,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一张票据上先后会有多个票据行为发生,各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一个票据前行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主要体现在:(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被担保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保证行为依然有效。
4.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该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材料予以变更或补充。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划分。按主从关系,可将票据行为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也称基本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的原始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也称附属票据行为,是指以基本票据行为为前提所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附属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以主票据行为形式上的有效为前提条件。按是否免除其他票据债务人债务为标准,可将票据行为分为固有票据行为和限制票据行为。票据行为都有发生票据债务的效力,但支票的保付,除了发生票据债务效力外,还有免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票据债务的效力。由于它消灭了票据关系的一部分,具有限制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债务的作用,故称之为限制票据行为。其他的票据行为称为固有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成立。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能力和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享受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义务的一种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行为人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票据责任的资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票据行为无效、被撤销的,行为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具体地说,因欺诈、胁迫而为的票据行为无效,但行为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可能被撤销,但行为人仍应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除具备实质要件外,票据行为人还应将其意思表示以法定方式载于票据上,由行为人签章,并将已做成的票据交付给对方当事人。具体解释如下:(1)依法作成票据书面。首先,票据应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单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其次,票据行为人应按票据法的规定作记载。(2)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行为人负票据债务的依据。我国《票据法》第7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自然人的签章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3)票据交付。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持有的行为。票据交付是使票据行为最终能够有效成立的特殊形式要件。
四、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