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袁渠夫妇感觉案件不是那么简单,恐怕自己无法打这个官司,需要请律师帮助。
在该县检察院某科长的推荐下,袁渠夫妇找到了易望。
易望接受委托后,担任袁渠丈夫的诉讼代理人,因袁渠已委托了另一名律师,他只担任了袁渠丈夫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不但如此,袁渠的女婿,某银行干部,担任她丈夫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易望只是一般代理。
接受委托后,易望对袁渠丈夫的被告身份提出了异议,认为他不应该做被告,张某的伤害不应由袁渠夫妇承担。
同时,易望也收集了一些相关证据,用以支持他的主张。
2002年11月12日,当天下午易望去找三轮司机马某,但马某在学校上课,经与老师联系,同意他去学校调查取证,但要晚自习时才有时间。
那天晚上,袁渠一家人非要请易望吃饭,易望反复推辞未果,只好跟他们一同去吃饭。
在吃饭时,袁渠的丈夫、儿子、儿媳、女儿、女婿频频给易望敬酒,让他应接不暇,那晚易望感觉自己酒量有点超限。
在后来约定的时间,易望他们去了马某的学校,在马某老师的面前他们对马某进行了调查。
马某介绍,当天一早,他骑着他哥哥的三轮车到外面玩,当在三岔路口时,被张某拦去拉水泥的。
他当时只看到张某与买水泥的人在讲价和交谈,后来,看到买水泥的张某给了卖水泥的老板袁渠100元钞票一张。
水泥老板拿着100元钞票就离开了,张某在买水泥的走后他便自己拖水泥,结果被垮塌的水泥压住了。
他证实卖水泥的人是去喊搬运去了,不在现场。
当他听见张某叫他扯他时,马某便大声呼救。
马某一叫,卖水泥的袁渠和搬运工听是马某的呼救声,便跑过来,搬开水泥把张某救了出来。
在马某呼救人后,他听见袁渠在催搬运工快点,快点,人都遭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