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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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财产权

基于家族主义,一位母亲的家庭财政权不及孝道來得绝对。故有論者谓从子是三从中最没意义的。【兩宋律规定任何财产处理皆须母亲出面】,惟限制如下:

等子孙长大与之一起立契典卖物业。

再嫁则失原夫家财产处分权(宋母子或兄弟姊妹间争产案倒有的是,南宋寡母在堂即予分家,寡母得养老田。金元律无禁父母在而分产,兄弟争产案例较多,亦反映妇女﹝不管是女、妻、母﹞财产权不受元律保护之现象)

(二)职业

‘长大避深室,藏头羞見人’(傅玄﹝217-278﹞〈苦相篇〉)、'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意同妇女缠足,只是闺媛之清规。官绅家族妇女角色或以自身文化素质辅助夫、子成材立业;或经营管理家政促进家族兴旺;至于民妇,在对外职业上之积极性固多为家庭经济而非为个人自我成就感上之满足,这可从农渔工商各业的协助性角色及女婢、妓`女的附属、被压角色得到印证。实则时至今日,并无太大的转变。

(甲)产业類

中国自古以农立国,赋税多自田出。以勞动力密集为特征的水田稻作方式于农家勞动力言,可說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投入;各种典籍如《夷坚志》可見妇女协助农事之记载。无論插秧、灌溉至收成,妇女所担负的角色无異于男性。兼营副业帮补纳税后的微薄家用,担子多以妇女养蚕、缝纫、刺绣、纺织负责;当然,无田可种,视副业作专业的也所在多有。从洪迈(1123-1202)提到60岁寡妇每天往人家纺线织布,然后回家与8岁孙共餐事可見布匹生产商品化的情况。

至于妇女从商,以饮食业为主,其中甚至有作坊,磨面自卖:

(董国庆妾)性慧解,有姿色,見董贫,则以治生为己任。罄家所有,买磨驴七八头,麦數十斛,每得面,自骑驴入城鬻之,至晚负钱以归。率數日一出,如是三年,获利愈益多,有田宅矣(《夷坚乙志》卷一〈侠妇人〉,页190)。

(乙)雇佣杂役類

城市化和商业化会影响女子谋生的机会,有官府和雇、招募工匠、私人招雇等多样化雇佣制,计酬方式有論件、日佣、月佣、契约式(买卖式立契时可讲条件)等。剃头、磨镜工匠有出门期间以妻代职例。至于契约式女性`佣工有婢、乳母等私人招雇。由牙人介绍满意后签买卖契约。这种人身买卖式的女性雇佣包括妾(所谓﹝扬州﹞瘦马,《五杂俎》:市贩各处童女,加意装束,教以书算琴棋之属,以邀厚值;真可谓不重生男重生女。有以为瘦马出自白居易(772-846)诗句:’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马肥快行走,伎长能歌舞’)、艺人、妓`女、童养媳等,其成因有父母卖女(卖女可获相当一婢一生工资)、丈夫卖妻、自卖己身、拐卖绑架等;本有年限,惟强令买断或不遵年限的人家其实不少,尤以婢为然。

酒樓中供香爐之香婆与为酒客换汤斟酒之焌糟因史料缺乏,究是契约式与否,未得而知,附记于此。

(丙)游艺類

士大夫挟妓同饮同游,向属常态。妓之人力供应以买卖为主。北宋末内廷广置妓樂;南宋则因商业繁荣人口密集形成性不平衡。以名教自期之理学家虽有反妓理論,也非尽是人道因素。这可自朱熹为纠举唐仲友,却酷刑鞫问天台营妓严蘂几乎至死可证。妓自亦分等级,下等的或较可能与串通勒索骗局有关;至于训練至能文词、善谈吐,丝竹管弦、艳歌妙舞,能精其技者;或作馈赠、或被畜养,皆有声价。

理論上,私妓买卖是有期限的。袁州娼女冯姸母谢氏至郡守处陈狀道:

卖此女时才五岁,立券以七年为限。今踰约二年矣,乞取归养老,庶免使以良家子终身风尘中(《夷坚支丁志》卷四,页996)。

正如谢氏须打官司助女脱贱籍般,同婢之典卖,买主认账的不多。属于官府的工樂杂户,非经官除籍,不得随便转换身分;但批准与否似未制度化。色衰爱弛后,或淪落街头作乞婆、或寄情佛道望輪回,皆有文献可征。此外,游艺類百戏杂艺,在《武林旧事》卷六〈诸色伎艺人〉条所列诸色伎艺有19种,每种均有女子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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