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审查原则是一个程序性原则,其原则是确保医学目的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科学性原则、实验对照原则等实体性原则得以实现。
《赫尔辛基宣言》中明确规定:每项人体实验的设计和实施均应在实验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应将实验方案提交给伦理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论、指导,适当情况下,进行审核批准;该伦理委员会必须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并且不受任何其他方面的影响;该伦理委员会应遵从实验所在国的法律和制度;委员会有权监督进行中的实验;研究人员有责任向委员会提交监查资料,尤其是所有的严重不良事件资料;研究人员还应向委员会提交其他资料以备审批,包括有关资金、申办者、研究机构及其他对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或鼓励的资料。
四、案例与分析
【案例一】
病人孙某,女性,40岁。因患溃疡性结肠炎入院治疗。住院后,医师告之有一种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新药,需要一部分病人做临床疗效实验。医师还告诉病人自愿参加,但希望溃疡性结肠炎病人都参加。孙某原来不想参加这项实验,但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便参加了。用药1个星期之后,她自觉效果不好,便中途退出了实验。主管医师对她的做法很不满意。为此,她很苦恼,担心医师今后不会认真给她治疗了。
讨论:试对医师的做法和态度的改变做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
在临床进行新药治疗观察实验是允许的,但要坚持病人自愿参加的原则,因此主管医师开始的做法是合乎伦理要求的。但是,主管医师因孙某中途退出实验而改变了对她的态度,这是不应该的。其一,主管医师违背了《赫尔辛基宣言》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中第9条规定,即:“受实验者有权决定是否参加某项科研实验,也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实验。”其二,主管医师违背了《赫尔辛基宣言》第二部分“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结合专业性的管理”中的第4条规定,即:“病人对某项科学研究工作拒绝参加时,绝对不能使医师和病人之间的关系受到影响或妨碍。”从而引起了病人的担心,继而也会影响病人的康复进程。
【案例二】
20世纪50~70年代,纽约大学的一个科研小组在Willowowbrook州立学校——专门收留严重智力障碍的机构,进行肝炎病毒的研究,研究对象是刚收进来的被感染病毒的儿童。由于州立学校过分拥挤和长期缺乏资金,孩子们被感染的流行疾病的比例很高。S·k作为此校传染病的顾问,希望通过研制一种疫苗对肝炎的流行予以控制。他相信大部分新收入的孩子都将发展成肝炎,于是他的研究小组决定研究肝炎的传播方式、结果和肝炎发展的自然的病史。此小组提供了一个特殊的环境,这里参加实验的孩子将被保护免受学校中其他传染病的感染。Willowow-brook是当地唯一适合这些儿童居住的机构,孩子们的父母被告知得等2年才能被收进去,除非他们同意把孩子送进研究所接受实验。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父母接受条件。开始时,研究人员向痴呆儿喂食人类粪便的粗提炼物,实验后期,为了更了解病原体,受试者被改为喂纯病毒。
【伦理分析】
这是发生在美国的受试者为弱势人群的最典型案例。试想,严重的智力障碍儿童,再没有比他们更弱势的人群了。案例中关于是否接收孩子入校的问题上,存在明显的胁迫成分,使孩子父母的选择不是自由的选择,而是被迫的,即便科研表面上得到了孩子父母的知情同意,但这种知情同意不是真正的知情同意,而是对弱势人群的剥削。这是不公平的,也是对人的不尊重。
第二节 克隆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一、克隆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
克隆是英语单词clone的音译,clone源于希腊文。如今,克隆是指生物体通过体细胞进行的无性繁殖,以及由无性繁殖形成的基因型完全相同的后代个体组成的种群。克隆也可以理解为复制、拷贝,就是从原型中产生出同样的复制品,它的外表及遗传基因与原型完全相同。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其造福人类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随着1996年体细胞克隆羊“多利”出世后,克隆迅速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一场科学界和全社会的大争论随之而来。人们对克隆问题的争论更激烈,涉及的社会伦理问题也更突出。一方面,这项技术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不少人强烈反对;而另一方面,又由于它可能会给人类生活带来美好的前景,被寄予了无限的期望。关于克隆技术的争论,多数人认为治疗性克隆很有价值,将给人们带来治疗疾病、移植器官、防止衰老、延长有质量生命的现实希望。而对于是否应当开展“克隆人”的实验问题,大多数人持慎重或反对立场。2009年,联合国在经过2年的争论之后通过了关于禁止一切形式的克隆的宣言(这个宣言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反对者称其对生殖性克隆缺乏约束力,而对治疗性克隆过于苛刻。
这里有一个问题:现代科技,特别是现代生命科技,要不要尊重伦理学原则,要不要倾听伦理的声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从伦理学角度审视克隆技术,特别是人的克隆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克隆人是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挑战
人不仅是自然人,在生物进化中,人自从脱离了动物界,就成了有价值观念的社会人。因此,人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是生物、心理和社会的集合体。克隆人,也就是人工无性生殖的人,只在遗传性状上与原型人一致,而人的心理、行为、社会特征和特定人格是不能克隆的。因此克隆人是不完整的人,是一个丧失自我的人,是对人的生命个体“独特基因型权利”的侵犯。主张克隆人,是把人作为“物化”和“工具化”,严重违反了人权,危害人类尊严。
(二)克隆人违反生物进化的自然发展规律
人类从起源开始,产生了胜过一切生物智慧的大脑,脱离了动物界,是自然界进化发展的一个伟大的飞跃。根据分子人类学研究的结果,人与猿开始分化,距今已有400多万年,人类在这漫长的生长繁衍过程中,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两性生殖长期进化的结果,也是人类靠自己智慧发展社会文化的结果。人类所以发展到如此高的进化文明程度,是由其自然发展规律形成的。因此,必须要珍惜自然发展的规律。克隆人要把有性生殖倒退到无性生殖,这种行为如不加阻止,必将给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
(三)克隆人将扰乱社会家庭的正常伦理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