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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济和德性整合的历史形态——儒家经济思想和现代市场理性的建构(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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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讲仁义、心性,但经济问题并非全然被排除于他们的视域之外,在“天人合一”、“天人合德”的总的框架内,他们也承认“饮食男女,人之大伦”。Pinwenba孔子就强调“足食”、“富之”,孟子则把“制民之产”纳入其仁政之中,荀子更大谈“富国”,后世儒家还不乏经济改革者。但是儒家的经济思想却始终以贯彻它的道德主张和伦理原则为主臬,无论是对经济本质的判断,还是关于经济运行的不同环节的认识,都始终处于德性的视野之中。也正因为如此,虽然儒家学者对经济现象缺乏深入的、系统的理论思考,但把经济和德性整合在一起,却是一大特色。儒家的德性经济思想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一种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传统,直至今天都还影响着经济主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影响着经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影响着对西方经济文化的移植和改造,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儒家德性经济思想的检讨和评价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一节 儒家经济思想的德性本质论

正像儒家的其他思想一样,儒家的经济思想也贯穿着伦理道德思想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是从德性的视野来观察、研究经济这一社会现象的,我们可以把这种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经济思想称之为德性经济思想。确立儒家的德性经济思想的理念和价值观的是一个基本的道德价值模式:“贵义贱利”。正如赵靖先生说:“贵义贱利论在孔丘的经济思想体系中处于核心和枢纽的地位,必须抓住这个核心,才能够对孔丘的经济思想体系有科学的理解。”贵义贱利论不只是儒家伦理思想体系中的基本价值模式,同样也是儒家经济思想体系的核心和枢纽,它不但确立了诸如经济的本质和经济活动的价值等本体论、价值论问题,还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经济政策和人们经济行为的模式。它既使儒家经济思想形成独特的文化个性,还深刻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理论及其实践。

义利之辨的基本内涵我们在前面已有论述,它作为儒家经济思想的枢纽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作为“利”的经济生活与作为“义”的道德规范的关系如何?本来这个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但在儒家看来,它还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或者说两者是二而一的问题,因为经济过程和道德过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所以这一问题的辩难就可确定经济的本质是什么等根本性的问题。二是作为“利”的个人功利与作为“义”的社会功利在经济活动的目标体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如何?关于这一问题的辩难则确定了经济行为的价值目标,这是一个价值论的问题。

一、经济的道德本质

贺麟曾将儒家关于经济与道德关系的思想概括为三个命题:(1)就立国根本而言,道德为立国之本。(2)就施政次第而言,解决经济或国计民生问题是最为基本的。(3)就道德与经济的关系而言,国民经济的贫穷,可以引起一般道德的堕落,惟有特别有道德修养的士或君子是例外。“简言之,他们共同认为道德为目的,经济为工具,道德为立国之本,经济为治国之用”。贺麟的概括明确指出经济不能决定道德,隐喻地指出经济是由道德决定的。

经济不能决定道德,在儒家看来是明白不过的,这是由道德的本性所决定的。既然道德发生的根据来自人心的善端,道德的发生过程是一个自反自足的体证过程,那么,任何外在于人类精神的决定论的东西就是和道德的本性相违背的,经济不能决定道德,政治也不能,尽管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道德在社会上的倡扬。正如贺麟说的:“为经济所决定的道德,可随经济的改进而改进,可随经济问题的解决而解决,因为其本身即纯是经济问题而非真正的道德问题。但真正的道德既非经济所能转换,所能决定,故不随经济状况的改进而改进,亦不随经济问题的解决而解决。”

经济不能决定道德,相反经济是由道德所决定的。经济的道德决定论,使得儒家关于经济的本质、经济的功能、经济的运行方式,都是在一种德性的视野里进行的,由于这样一种德性经济思想符合小农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和宗法血缘社会的需要,因而成为封建社会制定经济政策的指导思想,并影响着社会成员的经济意识。经济的道德本质决定了经济的运行过程,经济的运行过程实质上是一个道德实现的过程。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活动的主体首先应是道德主体。儒家认为正人之道是为商之道的前提,经济行为之合理正当性的前提是经济主体的合道德性。其实,不单是经济行为,一切社会行为均以正心修身为本。《大学》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先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一切社会行为的善恶成败都由人内在的品性所决定,有好的品性,就能做好事,故先做人,后做事,先修身,再为业,成为儒家的一般观念,经济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亦当如此。因而,经济活动在本质上就是道德主体实现自己的人生信条、价值观念、伦理原则并最终通过经营所获得的财富去实现经世济民的人生理想的过程。

第二,经济行为应遵循道德规范。对儒家来说,是否遵循道德规范比是否遵循经济法则如效率原则更为重要。可以说,整个的经济运行过程,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环节都处在伦理规范的调整之下,生产主要不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获得更多的财富,而是一个遵循道德规范的求道尽道的过程;交换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彼此互利和可预见的行为,而是一种道德的默契;分配不是遵循普遍平等的标准而是俭奢有分,以礼为据,取予有度;消费也不以再生产为目的,而以培养社会道德风气为目标,要求节俭有制。总之,由于儒家把宗法制度下的经济关系等同于宗族人伦关系,因此,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就等同于对道德关系的调整。

孟子与弟子陈代的一段对话颇能说明问题。陈代认为“枉尺而直寻宜若可为也”,孟子认为这种曲小节而直大节的权衡说法,是一种功利价值观,他质问陈代说:“且夫枉尺而直寻者,以利言也。如以利,则枉寻直尺而利,亦可为与?”(《孟子·滕文公下》)孟子还举例说,王良为赵简子的一个宠臣奚驾车去打猎,依规矩驾车,奚却“终日而不获一禽”,但违背规矩驾车驱驰,奚则“一朝而获十禽”,孟子肯定前者,认为违背破坏规矩驾车“而得禽兽虽若丘陵,弗为也”(同上)。这就是后来董仲舒所概括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思想。儒家德性经济理论的实践者儒商就是用道德来规范生意的,如战国时白圭就把“仁、智、勇、强”加以活用,明清儒商普遍“以儒术饰贾事”,“用儒意以通积聚之理”,也就是把儒家为人处世的一些基本原则运用于经营之中。

第三,经济行为的结果亦要受道德的评价。经济的结果是社会产品,并且必须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儒家认为,经济行为的最终结果不仅需要有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还要有道德价值,满足人们的道德需要,因此,对于经济产品可做双重的价值评价,一是有用性评价,二是道德性评价。依据这种评价,经济运行的效益的取得和财富的增长并非终极目的,而要看这种增长是否有利于社会人伦关系的和谐,是否有利于人的道德修养。如果经济行为带来的东西会导致社会的奢靡风气,会破坏等级名分的秩序,增加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则这样的经济行为就不是合理的。故儒家强调“贵五谷而贱金玉”,追求满足基本生活必需的物品,而不去追求奢侈无用之物。《尚书·周书·旅獒》记有召公太保的话,“人不易物,惟德其物”,即人有德则物贵,无德则物贱,西汉亦有贵粟的主张,如此等等,都可说明经济行为的合理性不在于它提供了多少社会产品和财富,而在于所提供的这些产品和财富具有多大的道德价值。

总之,经济的本质是由道德所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将儒家的经济思想称之为德性经济理论。当然,它还有另外的一面,即在经济理论内部,是以乐群贵和的价值观来贯彻始终的。

二、经济的道德价值

乐群贵和是其伦理学的价值目标,但儒家的德性经济理论的内在价值取向是和伦理思想一致的,其实质是伦理思想的具体呈现。它在儒家经济理论中的表现有两个方面:

第一,儒家经济理论从经济主体的人性假设到经济行为的价值追求都是以群体为本位的。儒家的经济主体从来都不是那种为了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算计的、自私的、孤僻的“经济人”,而是身负道德责任,处在人伦关系之中的“社会人”,因此,由他所发动的经济行为也不是纯功利的,而是超越了个人经济利益,包含了更多的社会追求和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

我国历史上的儒商与西方商人在理想抱负、行事方式、价值追求等方面的区别就能说明这一点。他们的“经世济民”的商业理想,“重群克己”的工作伦理,“和气生财”的处事方式,“以和济事”的经营方法等,无不鲜明体现了儒家重群体的价值观念。许多儒商“弃儒就贾”是为生活所迫,故而从商首先是以“治生”为目标,但“治生”作为目标,只是最基础的目标,只是对生活资料的获得,除此之外他们无一例外的追求着超越个体的更高利益。“治生”是为了“裕后”或叫做“垂裕后昆”,正如明代著名徽商汪弘所说:“生不能扬名显亲,亦当丰财裕后。”比“治生裕后”更重要的还有创家立业,家既是个人生命存在之所,又是价值实现之地,也是生命永恒的依归,所有存在是与家连为一体的,个人没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因此创家立业就比治生裕后更具有价值上的重要性。而作为儒商最高价值理想的还是经世济民,这一理想使得儒商的经济活动不是谋一己之私利,而是力图对社会有所作为,不是把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而是去追求更高的超越性的社会功名。由此可见,儒家的经济理论和儒商的实践都体现了重义轻利即重群体利益轻个体利益的价值取向。

其二,儒家崇尚群体的和谐,而排斥竞争。竞争本是经济活动的特性,但儒家则主张以“和”的方式解决利益的冲突和纠纷,实现经济的和社会的目的。儒家的经济理论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之上的,由于个体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的封闭性、分散性,以及严格的宗法社会的等级制都限制了竞争观念的产生,同时儒家的“和”乃从天人和谐中引申出来,将其视为宇宙人生的本然状态,因此,就更注重揭示经济活动中社会性的一面;与西方讲个体主义,崇尚竞争不同,儒家重群体,讲和谐,这是重义轻利价值观的必然结果。比如中国儒商一般以家族利益至上和家庭成员同心协力的家族或企业为经济组织形式,儒商们乐于合伙做生意,同乡商人的抱团心理以及中国特有的“会馆”制度等等,都体现了儒家重群体讲和谐的价值取向。

儒家义利观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形上依据和价值指导,对于协调社会经济关系,调节社会经济机制的运行以及推动经济生活沿着传统的生产方式的轨道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并至今仍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着影响。

第二节 儒家的基本经济主张

儒家的德性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以民为本、以农为本、以德为本的生产观;诚信为本的交换观;均无贫的分配观;尚节俭的消费观。这四个方面的主张可以说是儒家经济思想的德性本质论的具体展开和实际运用。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崇本逐末的生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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