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并适当考虑“使用在先”的情况。具体地说,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同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2.初步审定和公告。商标审查分为两步:第一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例如,书面文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合乎要求;申请人是否有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等。第二步,实质审查。这是对申请注册的实质内容(即商标文字和图形的含义及客观效果等)进行的审查。主要内容是:商标的设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相冲突。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将初步审定核准书发给申请人,并将商标刊登于《商标公告》。刊登后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3.驳回。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由商标局驳回其申请,不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异议。对已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异议书。商标局将异议书副本发给被异议人(原商标注册申请人),限期提出答辩。商标局对双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定后作出裁定:或驳回异议,维持初步审定的结论;或异议成立,取消初步审定的结论。当事人双方对商标裁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逾期不提出复审请求,裁定生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复审请求进行审理,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核准发证。 经初审并予公告,公告后3个月,无任何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便予以注册。由商标局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并分门别类地将商标予以公告、存档。商标经核准后,注册人便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含义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使用商标权这个概念,而是使用“商标专用权”。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商标专用权一词含义太窄,也不够准确。首先从字面上看,它体现不出所有权的观念。所有权不仅意味着使用,还包括占有、收益和处分等成分。其次,从内涵上看,商标权并不是一种只能由其所有者专用,而不能允许其他人使用的权利。实际上,许可他人使用,是权利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许当初采用“商标专用权”一词的本意是为了强调一个商标只能为一家独有,而不能为多家共有,但是,如果确实是这样,其准确的表述也应该是“商标专有权”,而不是商标专用权。尽管如此,商标专用权这个概念在实践中并没有造成什么混乱,其实际的内涵仍是商标权。在本书中,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是通用的。
(二)商标权的特点
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所谓专有性,是指一个商标一般只能归一家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而不能同时为多个单位或个人所享有。商标权的专有性意味着其他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与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范围内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经一国(或地区)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的专有权被限定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其他国家对该商标权没有保护义务。换言之,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如果希望其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也能获得保护,就应该到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去注册。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之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一法定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时间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的保护,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如果不发生导致商标撤销的诉讼,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也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版权。
(三)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即商标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1.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
(1)独占权
注册商标的独占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家使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将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
(2)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根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权限,许可使用的方式一般有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两种。
(1)独占许可。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单独使用其注册商标,在相同的地域、期限内就同一种商品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普通许可。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保留在相同的地域、期限内就同一种商品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同时,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商品的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转让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注册商标出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注册商标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二是注册商标单独转让。但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送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