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作出有效指令后,证券公司必须即刻通知其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竞价。将该指令按照时间序号输入证券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场内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处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撮合成交。投资者的委托有效日期一般为当日有效,即从委托之时到当日闭市之时的这一段时间有效。在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委托申请。委托超过有效期而未成交则自动失效。
4.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是指证券交易买卖成交以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券款兑付过程。目前,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为无纸化证券,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只是其证券账户上的电子数据记录,因而清算交割所体现的是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数字的增减。A股、债券、基金证券采用“T+1”交收制度,T是英文“Trade”的缩写。“T+1”是指当天买卖成交,次日交割,当日卖出证券成交后,可以在当日买入证券,而当日买入证券后不可以在当日卖出证券。B股交易的交收期为T+3,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票的正式交付,B股可进行T+0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当日买入并成交的股票当日即可卖出。
二、证券交易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法定机构报告及向社会公众公告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的制度。设定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凡是与上市公司或上市证券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属于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所规范的内容。我国的该项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毕并公告的公司法律文件,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编制和公告定期报告一般具有连续性。
1.年度报告,指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公司在过去的一个会计年度中经营及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年度报告是最重要的定期报告,是股东与经营者交流的最有效工具。按照《证券法》第6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在本会计年度中最初6个月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其内容与格式与年度报告类似。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
3.季度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在上一个季度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与中期报告相仿,但要比其简略一些。
(二)临时性报告
临时性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公开,以利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报告。临时性报告旨在弥补定期报告的信息滞后缺陷,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属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作出临时性报告:(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如果公司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变动或者市场上出现不利于公司的谣言可能会误导投资者时,公司有义务予以调查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澄清。
三、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一)股票交易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上市是指公开发行的股票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必须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股票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由证券交易所决定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对此,《证券法》第55条、第56条有明确的规定。
导致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有五种:(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