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违反支票管理规定,造成支票失控,应由其自行承担过错责任。某贸易公司以支票声明作废为由,认为乙大型卖场不应收受此票据,银行不应支付,因而应赔偿票款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法院驳回了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票据遗失后,出票人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制止票据流通,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单位在票据遗失后往往采取在新闻媒体上登广告的形式声明票据作废,以为这样做能避免损失。其实声明作废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正确的做法是进行票据挂失止付。票据是无因证券,具有极强的流通性。《票据法》89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本案中,某贸易公司及银行均没有过错。
本章应掌握的要点
1.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
2.汇票、本票、支票的概念及三者的主要区别。
3.票据的概念及特征。
4.票据的作用。
5.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6.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
7.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8.票据变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9.票据背书的概念及种类。
10.票据背书的种类。
11.票据的保证。
12.票据的追索。
13.票据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