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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Pinwenba支票具有以下特征:(1)支票的付款人是为支票的出票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不能充当支票的付款人。(2)支票是支付证券,见票即付。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
1.以付款方式为标准,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以支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支票可分为记名式支票、无记名支票和指示式支票。
3.以支票当事人资格是否兼充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可分为对己支票、指己支票、受付支票。
4.以支票的付款有无特殊保障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特殊支票又可分为保付支票、划线支票和转账支票。
5.以支票票面金额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定额支票和不定额支票。
6.以票面金额是否有限制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限额支票、不限额支票和限额保证支票。
7.以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是否一致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即期支票和远期支票。
二、支票出票
(一)支票出票的概念
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支票的出票人只能是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单位。付款人只能是出票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票出票后形成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背书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顶:(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但同时又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