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笔趣阁小说网 > 仙侠小说 > 经济法 >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2 / 4)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欺骗**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其中前三种属于商业混同行为,后一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的名称或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故意为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必须突出两个要件,一是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须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二是仿冒的后果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另外,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果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相近使用而已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也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所谓“足以造成误认”包括了可能造成误认和实际上已经造成误认。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由于企业名称和姓名不仅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经营者的一种无形资产,与经营者的信誉密切相连,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将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商品或服务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不仅使其获得额外的竞争优势,而且会给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因此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是通过虚假表示以使交易相对人误信的欺骗**易行为。其中的认证标志是指由认证机构颁发并准许企业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证明产品经过认证并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是经有关机构、团体评定为名优产品而发给经营者并允许其杂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如国际博览会金奖产品标志、国优标志、部优标志;商品产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加工地或商品生产者的所在地,一般指产品的最终形成地,但天然产品的产地为其自然生长地或其形成地。这些标志都能反映商品的质量及特性,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因此,对这些标志的伪造或冒用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欺骗**易行为中,由于仿冒或伪造的客体是商标、商号、名称、姓名、质量标志等,因此法律实务中,此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大多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的竞合。

(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即虚假的商业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企业自身、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与质量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公开宣传和说明,使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或限于错误认识而购买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的行为。虚假宣传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或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因此所获利益具有明显的非正当性,因此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同欺骗**易行为具有一致性,即都通过欺骗达到实现交易的目的。但两者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发生的场合和采取的方式不同:欺骗**易发生在交易过程中,而虚假宣传发生在宣传过程中;欺骗**易不一定通过传媒实现,而虚假宣传需要借助传媒通过宣传方式实现。当两者发生竞合时,即应根据上述区分来予以认定,如在广告宣传中伪造质量标志的,应该认定为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虚假广告,包括内容虚假的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前者是指有关产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价格、产地等信息的内容失实、容易引起他人误解而信以为真的广告;后者是指所宣称的内容真实,但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超乎一般社会公众合理判断标准、意在将消费者引向错误认识以使作出购买其产品的决策的广告。虚假广告的主体既包括广告主,也包括广告经营者。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及虚假广告的上述二者都规定了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三)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不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指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误导市场供求信息,妨碍市场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威胁同业竞争者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对于不当低价销售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行为的实施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垄断行为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另外,不当低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前提是,低价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在实践中,有奖销售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另一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前者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对号码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以及奖励等级的有奖销售方式;后者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附带地向交易对方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金钱和物品的有奖销售形式。两者的不同在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购买者获奖不具有偶然性,其奖励对象是所购买者,即只要购买者购买或者接受了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就能获得该项购买的附赠品而不需要进行抽签或摇号。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在引发消费**、促进销售增长、刺激经济发展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其手段和程度超过一定限度,则会对市场秩序造成危害,如导致强势企业对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很多国家都通过规定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对有奖销售行为予以规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当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欺骗性有奖销售。具体又有四种情形,第一,无奖而谎称有奖或者对设奖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额、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第二,故意安排内定人员中奖;第三,故意不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或奖券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其他商品或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不同奖励等级的奖券分不同时间、地点投放市场;第四,不按有关规定将有奖销售事项向公众公布,隐瞒事实真相。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里所谓的“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同期同一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质量来认定,必要时可以会同其他部门共同确定。所谓的“质次价高商品”,既可以是交易的主商品,也可以是用作奖励的赠品。

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所谓巨奖是指抽奖的奖品、奖券超过法律规定的允许设奖的金额限度。允许设奖的金额限度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若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五)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技术秘密,它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第二类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投标的标底。第三类是管理秘密,这是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无论是哪一类商业秘密,都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秘密性,又称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核心的特征,是指该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他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对是否具有秘密性的认定是判断一项信息是否作为商业秘密的关键。(2)管理性,商业秘密的管理性是指经营者对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应该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使之处于一定的保密状态。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所以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进行自我保护。因此商业秘密的管理性是确定一项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因而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志。(3)经济性,也称为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它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4)实用性,又称客观有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在工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是商业秘密经济性的基础。

侵害商业秘密是传统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但是,由于商业秘密能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业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优势,从而能在竞争中领先取胜,因而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举报本章错误( 无需登录 )
最新小说: 我家仙子多有病 暮年修仙的我长生不死 锦衣密案 女儿太强了,大帝吃饭都想坐小孩那桌 什么!魔教少主是武盟之子 我的法宝能无限升级 我以熟练度苟长生 神隐山海经 诡异世界,我能敕封神明 冥妃灵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