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型的参与是指网民对某一公共事件的网络参与积极性很强,民意表达热烈,在互联网上形成了占主导地位的网络民意并不断扩散,在全社会造成了广泛的影响。在高效型的参与中政府深刻介入网络事件,或是对网络民意和网民参与的行为表示支持和赞同,或是网络参与的发起主体就是政府本身,如公开征集民意。在这类网络参与中政府与网民具有一致或是相容的行动目标,在此基础上容易建立合作交流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积极的对话和协商共同推进公共政策过程,达到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目的,促进公共利益的提升,实现或是接近所谓的善治。高效型的网络参与同时会吸引一些外围变量如媒体、学者、社会组织等的广泛关注,他们会积极参与其中。一方面他们对事件进行报道和评论,扩大其社会影响力,虽然会有些许的批判和建议,但总体上是肯定政府吸纳民意的姿态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他们不仅仅停留在语言上,而是可能落实到自身行动中,成为公民网络参与的一份子,共同推动事件的进程。在本书研究的案例中,微博打拐、新拆迁条例意见征集等案例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的网络参与。网民在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对公共政策过程施加了积极的影响,整个参与过程较为顺利,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低效型
在低效型的网络参与中,政府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鼓励公民网络参与,在很多情况下网络参与的发起主体就是政府本身。而由于种种原因网民对此并不买账,参与度不高,民意表达不够强烈。在这种政府搭台网民不理的尴尬局面出现的情况下,难以取得较好的参与绩效便顺理成章。在低效型参与中外围变量也会出现,大众媒体会对参与活动展开报道,进行宣传造势。学者、公众人物等一般会对事件进行分析和评论,特别是会对于公民参与度提出质疑。很多政府主导的网上参与项目属于这类参与类型。出现低效型参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政府主观态度的假支持。虽然政府发起网络参与活动,但是实际上政府并不是真正想征集民意,而是迫于程序的例行公事,使网络参与流于形式主义,至于是否取得良好的效果对政府并不重要。例如北京治堵网络意见征集就是这种类型。第二,操作上的失误。这是指政府主观上的确有吸纳民意的愿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安排上的失误导致没有吸引足够数量的网民,导致参与效果不佳。例如宣传力度不够、设置的参与时间过短、参与方式不明确或是较为繁琐等。第三,参与性质决定。某些政府发起的网络参与活动得不到公民广泛的响应是由网络参与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如与政策相关的利益群体过窄、政策方案涉及问题专业性太高等原因。如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发起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网络意见征集由于具有过强的专业性在全国范围内仅仅吸引了69名网友参与。
(三)倒逼型
在倒逼型的参与中,某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网民的热议,网民以极高的热情对事件发表看法、提出建议,较大范围的网络舆论和民意构成了一个公共舆论场从网络中向现实中蔓延。倒逼型网络参与虽然不是政府发起,但是政府对于公民的网络参与持默许态度,这就助长了公民网络参与的继续高涨。政府在强大网络民意的压力下一般会被迫做出一定的回应:或是表明政府态度,或是表示将持续发布最新信息,或是承诺将查清事实真相。在这种类型情况下,外围变量通常会变得极为活跃,与网民一起对政府施加影响。学者、媒体、公众人物和民间组织频频发表自己的看法,支持民意,而政治精英关键时刻的指示或是意见表示也会成为事件加速或者转折的关键点。在强大的网络民意推动下,政府被民意倒逼着以较为积极的姿态与民意对话、合作和协商,推动事件的进程,甚至促成公共政策的变化,达成较好的参与效果。倒逼型网络参与是最为经典与常见的网络参与方式,成为我国民众通过网络参与影响政府决策,实现公民参与的成功范式。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到近年来“最牛钉子户”事件、“钓鱼执法”事件、“邓玉娇”案件、“天价香烟”案件、“躲猫猫”事件、“华南虎”事件、“厦门PX”事件等轰动一时的网络公共事件都属于这种类型。
(四)孤立型
孤立型的网络参与是指在数量较小的网民范围内对某一公共问题进行讨论,但因为种种原因在互联网上没有形成大规模影响,一些网民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看法,甚至对政府进行了偏好表达,但由于缺乏大范围网民的响应并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回应。公民的参与行为是否传递给政府也无从知晓。一般情况下,在孤立型的网络参与中外围变量出现比较少,仅仅是网络上部分网民的众声喧哗,却曲高和寡,未能真正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如各大时政类BBS上每天出现众多的议题引发网民小规模的讨论,但大多数问题也仅仅停留在版面讨论的层面,没有产生更大范围的影响。这可能由于两方面原因造成:第一,话题本身的原因。某些话题由于影响面小、不具有代表性等原因没有引发热烈的讨论和转载。或是类似话题已经在社会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重视,不具备轰动效应。如互联网上存在大量关于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的讨论,如果事件没有特别吸引人眼球之处很难产生较大的影响。第二,时机尚未成熟。有些网络事件和网民参与虽然尚没有产生较大的反响,引发政府的关注。但并不是说这类网络参与必然会销声匿迹,可能是时机未到,事件处在休眠期。一旦在某些时候出现某个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会使其影响突然扩大,得到网民的迅速响应,引发大规模网络参与的兴起。
(五)受阻型
受阻型的网络参与是某一焦点事件发生后,公民网络参与积极,讨论热烈,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网络民意。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机制使得网络民意不断扩散和放大,产生了较为巨大的社会影响。而政府对于参与行为持否定态度,会采取如删帖子、封ID、关闭站点等管制措施对网络参与进行控制,为事件降温,使网民的参与行为受到巨大的阻碍,直至停止。这种类型中外围变量一般不会非常活跃,大众媒体和专家学者普遍失语。偶尔公开发出的少数评论和分析,一般是站在执政党的立场之上。在公民网络参与兴起的初期,由于某些政府和官员对网络参与认识不足,往往会打压限制公民网络参与行为,出现受阻型网络参与情况较多。而当前由于政府对网络参与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的提高,这类网络参与出现得不多,极少数的一些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与社会伦理道德相悖、受到境外敌对势力煽动或是直接将矛头指向国家政权的网络群体**件属于这种类型。
(六)公敌型
公敌型网络参与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网络上有一定的民意表达,对某一事件进行讨论,产生一定范围的影响,但是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支持。而政府对这类事件持坚决反对的态度。媒体、学者、公众人物等外围变量大多数采取不发声的态度,即便发表评论也是采取猛烈批判的态度。在得不到网络民意支持又遭到政府控制的情况下这类网络参与会成为全民公敌,成为众矢之的,很难存续。一般来说,这类参与是境内外的敌对分子企图利用互联网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大局所策划的政治阴谋。他们通过操纵一小撮人在互联网上发表反动言论,制造混乱,蛊惑民心,背离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参与机制
根据核心变量的不同组合可以将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划分为六种主要类型,而从动态的参与流程看又存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参与机制。
(一)自下而上的参与机制
在自下而上的参与机制中,参与的发起主体是普通网民。互联网上形成了强大网络民意并沿着自下而上的路径对政策制定主体施加压力,试图对公共政策产生影响。在这种参与机制下,网络参与行为的发端一般是焦点事件的出现,在互联网上引发热烈讨论。通过网络大量评论、转帖的方式将信息在网络上迅速传递,形成一定的网络舆论。在这个节点,受网络参与核心变量和外围变量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网络参与会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产生四种不同类型的网络参与。
当网络参与能够吸引大众传媒、知识精英或社会组织的关注,媒体和学者大幅度的报道和评论会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促使网络民意的形成。较为稳定、统一的网络民意和某些政治精英的意图会对政策制定主体形成一定的压力,迫使其对事件进行回应,逐步产生了倒逼型和受阻型的网络参与。在倒逼型的参与中,政府会正面回应网络民意,对网民的质疑进行解释和说明,向公众披露事件真相和调查结论。随后,对事件本身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考虑是否建立政策议程,出台新的公共政策或对现行政策进行修改。当新的政策方案出现,公民网络参与的目标得以实现,达到了较好的网络参与效果,媒体报道和社会关注度逐步减少,网络参与就此停止。在受阻型的网络参与中,政府对于网络民意导向持否定态度,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网络参与的继续进行,采取管制型手段压制民意,为事件降温,转移公众的注意视线,最终使网络参与终止,网络参与目标未能达成。
在网络舆论形成后的另一个方向上,网络舆论没有引发大众传媒和知识精英的密切关注,形成网络民意,这种情况下会逐步发展成孤立型和公敌型的网络参与。在孤立型参与中,网络参与行为影响力较小,没有步入政府视线,网络参与会自动终止。在公敌型的参与中,小规模的网络舆论被政府掌握,政府认为其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影响,会施加管制措施使网络参与被迫停止。
(二)自上而下的参与机制
与自下而上参与机制不同,一般来说自上而下的网络参与由政府发起,政府在网络参与过程中始终占据着主导作用,政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来,达到公共政策吸收民意的政策目标或是政府对公民自发的参与表示支持并积极引导,实现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治理。按照公民网络参与类型的划分,高效型、低效型的网络参与大致遵循自上而下的参与机制。
一般来说,自上而下的网络参与中政府会主动发布信息,出台某项公共政策或是针对某一公共政策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和建议,这客观上为公民提供了网络参与的机会。很多情况下主流媒体会跟进进行报道和宣传,扩大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力求提升参与度,达到良好的参与效果。在这个阶段,根据公民参与度的高低产生了高效型和低效型两种不同的参与类型。高效型的参与中,网民参与积极性很高,这又分为两种情境:其中一种情境是公民向政策制定主体表达利益诉求,对公共政策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作为政策制定主体的政府认真吸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合理化的建议采纳,对不能采纳的建议进行解释说明,以求完善政策方案;另一种情境是政府与公民在政策过程中展开合作,而政府主管部门对公民参与和官民合作表示支持和赞许,当这种合作利于政策执行绩效提升,实现更好的公共治理,达成公民网络参与目标。而在低效型的参与中,由于主客观的各种原因公民未能表现出对网络参与的积极性,公民参与范围过窄,参与度较低。虽然政府主动发起征集网络民意的活动,但没有得到公民的有效响应,网络参与流于形式,未能达到较好的参与效果,公民网络参与黯然收场。
(三)两种参与机制的对比分析
1.发起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