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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四 凶手的签名(1)(4 / 5)

2009年12月,澳大利亚15岁少女布斯塔曼特“只是想知道杀人是什么感觉”,“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将邻居家9岁的女孩伊丽莎白扼死,切断咽喉后又用刀刺。

为了掩埋尸体,还预先挖了两个坑。

其残忍、缜密和冷酷程度,令许多成年人也望尘莫及。

2006年12月,12岁的中国女孩敏敏,用糖果将邻居家3岁幼童依依骗到自家楼上,然后用绳子和胶布捆绑住依依的手脚,又用胶布将依依的整个头部全部缠住。

几分钟后,依依因为窒息而死。

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正如龙布罗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中指出的,有些人,的确是生来就具有犯罪的本能和潜质。

这些天生有犯罪倾向的人,在犯案的时候,年龄都不会太大。

正是由于年龄偏低,社会阅历有限,心理不够成熟,所以他们没有能力抗拒自己的犯罪本能,才会走上犯罪道路。

在成功犯案后,有些人会感到失望,因为没法在作恶行径中得到心理上需要得到的满足,以至于以后都不会再犯罪,彻底变身成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还有些人,却会觉得莫大的愉悦,他们会直接沦为连环凶案的凶手,并且终生乐此不疲,直至被警方逮捕或者彻底丧失作案能力,才会停止。

在刁x青案中,警方还认为,凶手极有可能强暴了被害者,在她体内留下精液,身上也留下了作案痕迹。

为了彻底湮没证据,凶手才将她分尸、煮熟。

对此,夙夜同样不认同。

分尸需要把被害者切成几千块吗?

煮熟头颅可以解释成为了掩饰被害者的身份,给警方破案制造麻烦。

但把包括心、肝、肺、胆囊、肠子……在内的内脏全部煮熟,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对犯罪分子来说,任何一个附加举动,都需要格外的付出,何况如此复杂、耗时的进行分尸。

凶手冒着随时被发现的风险,做了那么多多余的事,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夙夜认为,和阿尔伯特·菲什一样,凶手享受的,是作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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